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佳昕
陳漢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佳昕、陳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潘佳昕、陳漢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佩芬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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