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上訴人 鍾修 法定代理人 張慶揚 被上訴人 林利雄
林松雄 林煌財 林福生 林福春 林銘鏱 林美莉 林良雄 上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江泠 律師被上訴人 林擇湖
楊金妹 王岳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擇湖」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擇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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