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萬宣妤 法定代理人 萬嘉生 被告 趙家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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