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714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①②③陸萬伍仟元,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五月五日②九十七年六月四日③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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