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952號聲請人 邱語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聲請之事項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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