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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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施淑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成黃韡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雖記載「異議狀」,惟核其內容係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為維當事人權益,應認有上訴之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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