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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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施淑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成 、 黃韡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雖記載「異議狀」,惟核其內容係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為維當事人權益,應認有上訴之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