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訴人己○○(原名 廖玫秀陳玫秀 )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庚○○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7年8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張育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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