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2號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96年8月3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96年9月4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7年7月15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異議狀1紙存卷可參,顯已逾20日期間,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之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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