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聖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聖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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