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
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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