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智慧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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