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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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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