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洪孟梅

被告 陳美煌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士簡字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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