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林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