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林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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