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64號
原告 林東毅
兼法定代理人 林仕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劉慕良 律師
洪千惠 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即駁回其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以書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按人數提出繕本。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6,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