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藏匿人犯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藏匿人犯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九六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二紙(被告乙○○○及具保人丙○○二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 金吉辛八九 執字第二九六二號函二份、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回函及報告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