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雙親在被告幼小時離異,從小與母親 姚玉釵 相依為命,現母親因年邁體衰多病,平日端賴被告一人照料生活,自被告遭收羈押後,全家生計頓入絕境,母親終日以淚洗面,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係通緝到案,且尚另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繫屬於本院,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