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秩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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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9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蔡柏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2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85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柏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2月7日22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里○○街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事發現場拍攝之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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