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寶蕊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依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111年度彰補字第33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先後共繳納2,220元,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