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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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廖O琪(即林O嬌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蔡O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林O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廖威琪 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已於民國108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原為其女廖O玲及其子廖O琪,然廖O玲業已拋棄繼承,是其繼承人僅有尚未拋棄繼承之廖O琪一人乙情,有高雄市大社區戶政事務所108年7月18日高市大社戶字第10870228700號函檢送之甲○○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廖O玲及廖O琪之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9年3月5日高少家宗家司切108司繼字第3205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廖O琪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由廖O琪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