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上訴人陞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外,其餘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