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香菸柒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捌包、長壽尊爵圓角淡菸玖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調偵字第18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香菸7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8包、長壽尊爵圓角淡菸9包,因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香菸7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8包、長壽尊爵圓角淡菸
9包,確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而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調偵字第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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