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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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九位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室內裝修工程款(工程地點在臺北市○○街),係依兩造簽訂之室內工程承攬合約書為依據,依該合約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茲原告向非合意管轄法院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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