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甲○○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次,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亦應准予訴訟救助。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北縣土城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利海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