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冠成家電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葉冠成 被告 蘇子閎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84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怡君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