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古逸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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