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邱武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姜志宏
姜維平 姜玉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志 被告 姜孟君
姜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