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得維 被告 陳明樺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13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陳明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明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江宜穎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