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民國8法定代理人丙○○上一人代理人甲○○相對人丁○○民國84年10月22日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4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36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麗君書記官李書玨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之代理人甲○○、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戊○○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丁○○之行為,並同意撤回對於相對人丁○○之告訴。
二、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珏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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