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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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聲請人 陳孟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為票據票號UA0000000、UA00000
00、UA0000000號之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影本(台端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