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肆角肆分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