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施○○法定代理人 施恩平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守琛
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106年度訴字第176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62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62號事件業已於107年7月30日終結,有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附卷可稽。再者,原告狀稱其認為沒有繼續訴訟的必要,且撤回訴訟亦無礙於公益之維護,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訴訟全部撤回等語。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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