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23號抗告人 王壽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江宜靜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23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