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訴訟代理人 蔡建治 被告 蔡美芳 被告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仁輔
沈益輝 李豐收 游定欽 吳王玉圓 吳宗霖 吳宏修 吳黛欣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童雯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