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許佐 名
許西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3,0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101│民國101年│8,760元│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1│民國101年│8,76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民國102年│8,760元│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2│民國102年│8,760元│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民國103年│8,760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3│民國103年│8,760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民國104年│8,760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4│民國104年│8,760元│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民國105年│10,044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5│民國105年│10,044元│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民國106年│10,476元│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6│民國106年│10,476元│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民國107年│10,476元│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7│民國107年│10,476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民國108年│10,476元│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民國108│民國108年│10,476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