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4號抗告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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