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粘曜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曜源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粘曜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法院誤載為新北地檢、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民國108年12月6日,均更正如下)。又上開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2、4、5、附表二編號1至3)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3、6至12、附表二編號4、5),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109年12月16日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二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一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9年5月、附表二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3月),又其前已受各該確定判決有如下之寬減:①附表一編號6至8、附表二編號1、2之罪前各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5月、②附表一編號9至12、附表二編號4、5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該6罪總刑期加以核算(且以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去掉尾數)後,各應認附表一編號9至12部分,不得超過有期徒刑6年9月,附表二編號4、5部分,不得超過有期徒刑3年1月,以此方式計算此次定刑之內部界線,但仍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定應執行刑(附表一為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二為有期徒刑3年8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4、5、附表二編號1至3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3(未遂)、6至12、附表二編號4、5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審酌受刑人不僅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又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戕害自身及國人之身體健康,情節非輕,為附表一、二各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就附表一、二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9/10107/09/14107/09/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09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233號108年度簡字第447號108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日期107/12/06108/03/27108/07/3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233號108年度簡字第447號108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03108/04/16108/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8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96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09/25107/12/25107/04/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81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1號108年度簡字第4240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日期108/07/31108/10/14108/08/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1號108年度簡字第4240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8/19108/12/16108/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9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8號附表一編號6至8之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7/05/16107/08/12107/11/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92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92號等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日期108/08/28108/08/28109/08/2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17108/09/17109/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8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8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附表一編號6至8之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一編號9至12、附表二編號4、5前經宜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11/18107/11/18107/12/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8/26109/08/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4109/11/04109/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附表一編號9至12、附表二編號4、5前經宜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01/09108/01/30108年7月21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924號判決日期108/08/28108/08/28108/10/3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訴字第39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9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17108/09/17108/1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17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85號附表二編號1、2之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02/21108/06/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7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8/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4109/1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68號附表一編號9至12、附表二編號4、5前經宜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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