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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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曾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公司及中國龍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該二公司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八十九年十月卅日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