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竊盜及違反能源管理法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