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五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警一分刑秩字第○○六六三號移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二月一日止。
(二)地點:新竹市○○路、北門街口。
(二)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易爆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易爆物品(如附表所示)均扣案可稽。
(三)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現場記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附表:
┌──────┬──────────┬───────┬─────────┐│名稱│數量│名稱│數量│├──────┼──────────┼───────┼─────────┤│神奇飛彈│四盒十一支│奇花陣煙火│一箱│├──────┼──────────┼───────┼─────────┤│天文星│四大包、四小包│九九如意│十五盒│├──────┼──────────┼───────┼─────────┤│霹力砲│一大盒七小盒│ 喜年來 │二十三支│├──────┼──────────┼───────┼─────────┤│火樹銀花│二盒│小飛龍│一盒│├──────┼──────────┼───────┼─────────┤│吐龍珠│五十九支│六六大順│二盒│├──────┼──────────┼───────┼─────────┤│金剛棒│四盒│小霸王花│三盒十一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