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肆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二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