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00號聲請人花蓮縣富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信雄 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4月26日至141年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信雄於91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7年,自91年4月30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自93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5,0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於93年9月24日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乙○○繼承,並於94年8月26日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之不動產則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為相對人甲○○所有,並登記完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4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富里鄉│東竹││662之16│田│││3410│全部│乙○○│├──┼───┼────┼───┼───┼────┼─┼──┼──┼────┼─────┼────┤│002│花蓮縣│富里鄉│東竹││662之17│田│││5110│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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