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丁○○
甲○○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零玖萬貳仟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本案係依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七七六
號起訴書所指之損害,請求賠償被告拆除原告之房屋,原告乃請求如左─⑴被拆房屋面積一百坪,若抵現金為每坪二十二萬元計算,共計二千二百萬元。
⑵土地面積六十坪,若抵現金每坪一百二十萬元計算,共計七千二百萬元。
⑶房屋被拆除,被害者臨時租屋居住,租金每月二萬二千元,加之二十六個月於今(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共五十七萬二千元。
⑷室內物品─家具一百萬元、現金十六萬元、金飾三十六萬元。⑸精神損失三百萬元。
(三)證據:總統府用牋、戶口名簿、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告訴狀、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聲請狀、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各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丙○○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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