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明昌企業行│花蓮縣新秀地區│97年6月20日│10,000元│0000000│692840││││農會│││││├──┼───────┼───────┼───────┼───────┼─────┼────┤│002│明昌企業行│花蓮縣新秀地區│97年7月20日│10,000元│0000000│692840││││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