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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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51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日期為準,並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揆諸上開說明,可知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
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月19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附表編號4)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關於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業於112年11月27日傳喚受刑人到庭訊問關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18號裁定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能夠定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2年還要輕,因為我爸爸去年中風,然後我女兒現在名字還是登記在我同居人的名下,以致我沒辦法把我女兒抱回來我家給我爸媽照顧,希望法院判輕一點,讓我能趕快出去好好處理這些事情等語(見本院聲更一卷第61至62頁),堪認本院業已使受刑人透過言詞之方式陳述關於本件應如何定刑之意見。
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竊盜案件,上開各
罪之犯罪時間介於110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10日,係於未滿1月之期間內反覆實行竊盜罪,因先後發覺、查獲,致分別起訴、判決,以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前揭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責罰相當、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其他法律原則等內部界限,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斟酌受刑人上開陳述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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