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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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254、12541、1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權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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