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全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51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㈡附債務人異議狀影本1份,原告應就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
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