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27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