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6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即 趙倨鋒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石娟娟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己○○、丁○○即趙倨鋒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或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15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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