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宜簡字第4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宜簡字第491號被告甲○○詐欺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鄭貽馨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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